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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李松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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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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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陳平企業有限公司陳顯章
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85年8月31日
45,24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