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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0
104-NE-0000000
45
450000

002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1-ND-0000000
111-ND-0000000
45
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