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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泫 
代  理  人  許芳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70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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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蔡銘裕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2年10月3日
63,00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