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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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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謝仁豪
台灣銀行
台中分行
113年1月31日
504,000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