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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康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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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軍功診所
黃吉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2年10月31日
4,268元
AG0000000

002
芳鄰診所
陳澄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2年10月31日
2,91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