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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凱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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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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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陳忠義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神岡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0,670元
Q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