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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阿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提單號碼
提領公司
種類
提單簽發日
張數
提單貨物
履行地
001
CMA CGM S.A.
ABQ0000000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海運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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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3
(即1式3份)
品名:Sesame  seeds
件數:3 containers        73670kg
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