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蘭波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許岳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2年12月11日
290,000元
E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