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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優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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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飯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魏培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
112年3月5日
68,587元
N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