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騰宇流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涵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振銘五金商行賴湘妤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新中分行
113年3月15日
118,370元
J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