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鍾愼昌即宸宇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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