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龔孟即孟昌企業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聚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立維
台中商業銀行
東豐原分行
113年2月18日
520,752元
T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