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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金東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磯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枝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2年12月31日
144,383元
A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