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承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峰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承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峰杰
彰化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2年11月30日
195,000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