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吳偉德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比堤婚禮有限公司
陳吉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
113年2月5日
97,522元
CM820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