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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神跡酒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良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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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聯邦商業銀行股
有限公司興中分公司
吳建宗
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
109年8月6日
1,262,500元
U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