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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元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群銳工程有限公司
傅春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向上分行
113年2月29日
10,110元
I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