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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源順除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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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巍嚴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7月6日
47,423元
KX051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