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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和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煜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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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衛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李維鋒
第一商業銀行
東勢分行
113年3月7日
509,217元
C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