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安大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