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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漢泰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堡 

代  理  人  張堯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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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守堂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3月29日
762,300元
B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