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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胡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胡佳宏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112年10月13日
2,000,000元
AC0000000

002
胡佳宏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112年10月5日
500,000元
AC0000000

003
胡佳宏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112年9月27日
500,000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