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東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翁秋發
臺中市清水區農會
113年1月8日
7,613元
0972915

002
元心汽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2年11月5日
2,800元
NA1859110

003
瑞成汽車修配廠
洪瑞壕
彰化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3年1月5日
13,800元
PN527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