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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興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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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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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嘉穗
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3年1月31日
12,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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