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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陳長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柏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香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4月3日
5,000元
BG2465280

002
柏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香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5月3日
5,000元
BG2465281

003
柏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香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5月3日
5,000元
BG2465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