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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萊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孝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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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承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張琇茹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民權分行
112年5月15日
500,00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