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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李明城即聚祥不銹鋼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0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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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博誠
台灣銀行大里分行
113年4月27日
1,555,239元
AR253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