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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協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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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恩可科技有限公司
李梓安
 京城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3年7月5日
6,417元
5124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