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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林瑞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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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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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田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貴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113年6月6日
32,130元
XD104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