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天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暐帥股份有限公司蘇村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
113年3月15日
160,050元
HK1545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