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鄭鈺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誠鋒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忠哲
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
113年3月31日
46,792元
FA0009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