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鈞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勁捷精密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
鄧貴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
113年2月25日
22,260元
ZK8005016

002
省利堆高機
有限公司
陳毓瑛
永豐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3年3月30日
5,460元
AQ1036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