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公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