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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公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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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公正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113年5月10日
352,603元
TYA041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