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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捷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美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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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鑫研盛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林清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興分行
113年3月31日
33,400元
VC821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