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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張玉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東揚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
陳顯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2年10月15日
1,346,417元
UA7288418

002
東揚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
陳顯揚
第一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2年10月20日
688,000元
QA713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