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林春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121
普通記名
1
200

002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325
普通記名
1
800

003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75210
普通記名
1
1000

004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548
普通記名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