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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陳金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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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林品田
三信商業銀行
  豐信分行
113年6月6日
36,000元
NA073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