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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陳威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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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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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寶島飲食有限公司
陳文輝
玉山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3年8月28日
262,500元
BI569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