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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富盛舞台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2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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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富盛舞台設備有限公司
劉芳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3年7月28日

50萬元

EX119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