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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博宣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林雪輝

訴訟代理人  卓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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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德嘉國際有限公司
于明德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3年7月31日

129萬1,750元

QN180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