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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蕭純育
台灣銀行霧峰分行
113年1月12日

9,750元

AR8151104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蕭純育
台灣銀行霧峰分行
113年1月5日
1萬439元
AR8151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