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環渼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昕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大雅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吳林衛
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113年7月31日

133萬2,591元

AR326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