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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洪勝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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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矽果有限公司詹詠傑
台中商業銀行后里分行
112年11月5日
672,130元
H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