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黃崇銘即銘發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冠僖工程有限公司林柏榕
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行
112年9月30日
215,145元
T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