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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合盛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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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合盛電氣有限公司
林萬紫
臺中市太平區
農會信用部
112年9月11日
22,590元
T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