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與劉宏章等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6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