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8號
原 告 趙品柔
法定代理人 曾榆淨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