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周佳儀
輔 助 人 白依春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李侑潔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周品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囑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鑑定其是否符合系爭保險契約所定失能程度,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