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周佳儀
輔 助 人 白依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如未逾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萬4384元(640萬元本金加上起訴日前利息32萬438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61元。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上訴並未逾期之理由,並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