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57號
原 告 陳詠温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